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将详细介绍税务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则和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资格: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明确被告:有明确的被告。
(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受案范围和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对全面审查就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审查说理如下: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规则如下:
-(一)税务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税务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一项有法律证明力的证据,往往必须具有以下条件: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二)证据的合法性: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经验法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具备的正当性,是其证明价值存续的合法性基础。经验法则在案件证明中的主观测度,要求其遵循一定的推理形式,以实现逻辑自洽。
-(一)推论前提:推论前提是经验法则推论的基础。(二)推论结构:推论结构是经验法则推论的逻辑形式。
2017年至2020年四年期间,税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保持高位小幅震荡。但从2021年起,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税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迅速从高位跳水。2021年同比大幅缩减82.4%,仅有145份,2022年的税务行政诉讼文书仅有1份,已达历史最低。
针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一)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二)税务机关举证:税务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以上对税务行政诉讼规则和内容的详细介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