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账务处理,营改增会计处理的规定
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已成为税收领域的一大变革。小编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详细介绍营改增账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件规定,同一资产同时用于两种计税方法下的项目,纳税人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与企业收入无关;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后续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处理规定、通知等规范文件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了修订或增补,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涉及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进行了修订。
1.政策假设
在建工程涉及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服务;
组资时可能形成动产或不动产。2.账务处理
在接受相关服务的当月,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部门提供的工程合同约定及工程结算单、原始发票等单据,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1)不含税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在建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除销售烟丝之外的其他烟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押金,在会计核算中不论押金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中,按照烟类产品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增设"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专栏,用于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