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解析
在法律诉讼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两种常见的司法裁定,它们在法律适用、诉讼主体和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关于这两者的详细解析:
1.驳回起诉
定义:法院对于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性质:主要针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2.驳回诉讼请求
定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实,从而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性质:针对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1.驳回起诉法律适用:主要适用程序法。
2.驳回诉讼请求法律适用:既可适用程序法,也可适用实体法。
1.驳回起诉诉讼主体: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诉讼主体:既可以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甚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1.驳回起诉适用阶段:一般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前。
2.驳回诉讼请求适用阶段:一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时。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且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同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协议。管辖权确定:确定案件管辖原则上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新的证据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法律适用、诉讼主体和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处理法律事务具有重要意义。